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曾因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与西岗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龙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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