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6日21时49分,秦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策磨线由昭阳区城区方向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1时49分行驶至策磨线2905公里100米处时,遇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发现驾驶人秦某某口中呼出一股疑似酒精味道气味,后民警带秦某某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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