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公路中村牌坊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何某某驾驶的粤YS****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陈 悦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2144****。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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