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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1时45分,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5号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丰科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1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约车订单、通话记录、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某、汲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吸式酒精检测录像、抽血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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