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7 月12日凌晨1时5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辽M*****号新宝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东区烟厂路科目三考试场地门前处时,与姚某某驾驶的吉D*****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L****挂号万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秦某某伤。经事故认定,姚某某、秦某某负同等责任。后经公安司法鉴定,案发时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指纹卡、事故认定责任书。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1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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