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51********,汉族,小学文化,通河县**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宝岛”牌电动三轮车,沿京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通河县富林乡长兴村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7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斌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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