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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1********,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津M****8“东风菱智”牌普通客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农业银行附近,装载860公斤稀料,共计45个铁桶,后驾车拉载稀料沿葛万公路、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闸口镇正营开发区附近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所运860公斤稀料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液体检出三氯乙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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