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再次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小型轿车沿北仑区黄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甬江路路口时,车辆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浙B7****车冲入路口东北角的水池,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民警查获被告人秦某某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338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松延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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