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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号。被告人秦某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1800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三轮机动车,行驶至来安县半塔镇X021线松郢村路段处被交警查获。2020年7月6日,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对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的鉴定结果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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