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1800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三轮机动车,行驶至来安县半塔镇X021线松郢村路段处被交警查获。2020年7月6日,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对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的鉴定结果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
3. 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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