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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身份证号码为3421291976********,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代桥街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街道十字路口时,与沿该路口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尚某某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尚某某真受伤。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13.0mg/100ml,2020年5月15日,界首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4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真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方式1395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3页,补充材料2张,光盘2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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