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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佛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慧茹

                              检察官助理黎志锋

                              2020年12月15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26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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