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53分,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安县**镇**路**号驶出,在经过兴安镇志玲路城标路口后停在兴安镇迎宾路灵渠驾校附近时,被兴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懿超
检察官助理:唐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兴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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