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康县**镇**村朋友家中喝了一些白酒,酒后无证驾驶甘K*****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康县阳太路0KM+50M处(**镇老街桥头),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阳坝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6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秦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1册;
3. 量刑建议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光盘两张(内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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