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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秦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戴家库公交站附近,与许某某驾驶的苏AV****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造成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许某某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秦某某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治疗并抽血送检。经鉴定,秦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其含量为166.3mg/100ml血;秦某某所骑无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正两轮摩托车。案发后,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认定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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