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7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寓**幢**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3****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路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地下停车场,撞到停放的苏AD6****号小型普通客车并逃离现场,后行驶至清水亭路096号路灯处时,撞到路灯并沉睡,经路人报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血。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花 扬
检察官助理 余荣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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