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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秦某某,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2********,汉族专科文化,苏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张家港市****村第****)。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3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E6****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张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塍高桥村路段时,撞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9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辩论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行车数据、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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