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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0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昆山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组)。被告人秦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于2017年4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持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皖NF****小型轿车沿昆山市花桥镇金融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城大道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车头右侧部位先后与停留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孙某某的身体及李某乙停在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倒地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平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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