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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秦某某,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收废品,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23时43分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苏H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淮安区盛世名城小区出发,当其驾车行驶到淮安区楚州大道与永怀路交叉口处时将车开进有轨电车车道内,后因车轮陷进泥土内挡住了有轨电车通行,其让电车驾驶员拨打110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其涉嫌酒驾。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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