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胡同**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号,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柳荫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6月17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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