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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村*号。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于2020年7月1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罚款6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1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巩义市大峪沟镇韩门村董陵社区服务中心门口倒车时,与后方张某某驾驶的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秦某某乙醇含量为247.31mg/100ml。经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秦某某与张某某已达成协议,双方车损自理,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袁  航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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