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18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与乌山路路口南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卡口信息表、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慧敏
检察官助理:邹超玲
2020年6月16
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路**号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775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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