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6时许秦某某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沿G301光明村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海宝火车专运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0.26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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