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6********,汉族,中专文化,养殖个体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9是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的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驶至212省道京山市罗店镇罗店中学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罗店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秦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5.0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公鉴(化)字[2020]806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笔录光盘、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龙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联系电话1533717****)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京山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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