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因事实不清,2019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秦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州市公安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8月28日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鄂州市公安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4月27日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鄂A*****号小型客车,沿本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场二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秦某甲先是伙同他人,谎称驾驶人员是许某某,被民警识破后,被告人秦某乙谎称自己叫秦某丙(身份证号码为4207031985********)。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秦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122.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秦某甲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无证、酒后驾驶鄂A*****小型客车,当车行驶至鄂州市葛店上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102.5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驾驶证信息、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申请、调解笔录、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秦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薇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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