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在老河口市孟楼镇用餐时饮用了白酒。餐后15时许,秦某某驾驶无号牌蓝白色二轮摩托车从孟楼镇出发回家,沿老河口市孟楼镇至柴岗村的通村公路由北向南行至老河口市孟楼镇黄老营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邹某某驾驶的浙B****6吉利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秦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邹某某拨打了11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秦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老河口市二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6.15mg/100mL。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秦某某已赔偿邹某某人民币5800元,已取得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照片、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3张;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秦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86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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