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12月23日被鄂州市交警支队鄂城大队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无证饮酒驾驶,于2017年2月1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被行政罚款肆仟元;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蔡甸大队罚款贰仟元;因无证饮酒驾驶,于2018年9月2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肆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G****3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鄂州来到黄州,22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黄州区沿江路满庭芳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录像、讯问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联系方式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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