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潍坊市坊子区**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白色长安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姚某某驾驶鲁G*****小型轿车(载乘车人赵某某)相撞,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永靳
2020年9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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