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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线70KM+114M处(本市凉州区**镇**村路口),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08-****号联合收割机发生碰撞,致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2020年7月2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秦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64.85mg/100ml;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2020年8月20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2020年7月31日,秦某某和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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