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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 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4********,汉族,中专毕业,*****公司舞阳矿业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现住河南省舞钢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小型汽车在舞钢市******街****路段与人发生纠纷,舞钢市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室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月21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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