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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街道**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运输型拖拉机,由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往凯德街道明星村周屯方向行驶,行至305省道通往明星村娄里组乡村便道0Km+50米处,因与对向车辆会车发生争执,便将车辆停放在倪某某家门前的乡村便道上,并与倪某某发生争吵,倪某某发现秦某某喝酒便电话报警。随后秦某某被江口县公安局凯德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随即转警至江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对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69mg/100ml,遂被带至江口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30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446号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7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开华

                                               检察官助理 张勇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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