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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室,居住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持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审验的苏G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与南极路路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5125****);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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