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南岸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文峰正街老厂**村**社(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号)。因酒驾,2012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在朋友毛国琼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的家中吃饭时饮酒。当天21时,秦某某驾驶渝BZU****小型轿车搭载毛某某自己的儿子,沿黄金公路经“枇杷园”一条街往文峰正街老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金公路金竹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血液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秦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自愿交纳罚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二个月。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联系方式1389604****)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街**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