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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新华立交附近出发,经西城大道、福溪大道往九龙坡区陶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大渡口区福溪大道福茄隧道附近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9]3547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08677****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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