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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泰县武安镇安华路自积山往官山方向行驶,途经安华路振祥搅拌站外路段时,车头碰撞到停放于道路右侧慢车道内,由田某某驾驶的闽******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的闽*****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尾部,造成秦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报警,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8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秦某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天眼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东鹏

2020年7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秦某某(1365605****)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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