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19,汉族,初中毕业,市民,住鲁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城老城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附近时,被该所值班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2.7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2、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3、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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