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7********,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无牌照电动四轮汽车,沿广平县胜营村胜营桥西侧由南向北行驶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对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142.65mg/100ml,秦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到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电动四轮汽车照片、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