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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1********,中专文化,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3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4月25日从云南省第三监狱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4日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物流园停车场内其驾驶的*****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内饮酒后,10时04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安宁市**线****+***m米处,与行人琚某某相撞擦,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琚某某伤情达轻伤一级,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9mg/100mL。2020年10月13日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秦某某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上行驶所致,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琚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叁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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