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胜县永北镇胜利小学沿北街延长线驶往永北镇胜利村委会梨子园村,18时54分许,当车行驶至北街延长线与北二环交叉路口时,所驾车辆与童某某驾驶的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童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民警依法提取秦某某静脉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7.85mg/100ml血。事故后秦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处罚情节;秦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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