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至G16丹锡高速公路550公里+500米时与满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剐蹭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内蒙古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执勤民警当日对秦某某抽血备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1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对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秦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立红

检察官助理: 于洪洋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