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现住合阳县**路**家属楼*楼*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陕E9****号“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阳县**路中段时,被合阳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确认被告人秦某某所驾陕E9****号“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9人,实际载客43人,超过额定乘员24人,属于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指认照片,查询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
2、案卷两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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