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八组**号**排**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40分,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队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新发村**队村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于营驾驶的吉C4****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秦某某伤。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20】227号检验报告》鉴定: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经吉林省恒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恒立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于某某、秦某甲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5.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毒品检测报告;
6.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20】227号检验报告、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