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园**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6123L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仲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东翔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