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9日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2年7月4日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北路交警城区大队路段时,撞至亓某某停在路边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秦某某、摩托车乘车人陈某某和孙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检验,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61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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