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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现暂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旅店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10分,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封闭货车沿荣成市石岛海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荣成市石岛宾馆东道路处向东左转弯时驶入路面施工现场,造成路面留痕,被施工工人拦停,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施工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秦某某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44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因造成损失较小,施工方不追究其赔偿责任。

认定被告人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伯先强

检察官助理:董玉冰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暂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旅店内,联系电话:1337117****。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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