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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中段(距**东路北匝道口西100米处)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5.92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 150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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