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中段(距**东路北匝道口西100米处)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5.92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 150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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