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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3********,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1时35分许,秦某某酒后驾驶晋E****1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晋源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端氏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锋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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