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M****的小型越野客车,从广东省清远市经广清高速公路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进石岗村路北26米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志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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