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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冀JJ****小型普通客车由北流市扶新镇扶新圩往扶新镇茂化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北流市扶新镇上林村路段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公安民警接报案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随后委托医务人员对秦某某进行抽血并保存送检。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311.93mg/100ml,鉴定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秦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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