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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3mg/100ml)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A****5二轮摩托车沿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由莲州路口往迎宣门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桂A****H小型普通客车与桂A****5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至江北大道贵源国际新城路段时,黄某某驾车左转弯驶入贵源国际新城路口过程中与桂A****5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驾车逃逸。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秦某某赔偿黄某某人民币30000元,目前已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桂A****5二轮摩托车和桂A****H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5.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7.现场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20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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