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74********,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在托县双河路与托克托大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耀东
检察官助理:鲁新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4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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